曾經有居屋可否申請公屋?全面拆解5大關鍵:例外情況、資產審查及真實案例分析

曾經擁有居屋(居者有其屋計劃單位)的人士,能否再次申請香港公共租住房屋(公屋),是不少市民普遍關心的問題。原則上,政府推行的「一生人一次」資助原則,旨在確保公共資源公平分配,意味著已透過資助房屋計劃受惠的家庭,通常不能再次申請公屋。然而,這項政策涉及複雜的資產審查、例外情況及特定情境判斷。本文將深入探討居屋前業主申請公屋的五大關鍵面向,包括政策理念、資助原則的真正含義、多種真實案例分析,以及出售物業後的申請資格門檻,助您全面掌握相關規定,釐清所有疑問。

核心問題解答:曾經有居屋可否申請公屋?

很多朋友常常詢問,究竟曾經有居屋可否申請公屋?這是一個關於房屋福利政策的重要問題,很多人對此感到困惑。簡單來說,若您曾經擁有居者有其屋(居屋)單位,原則上再次申請公共租住房屋(公屋)是比較困難的,甚至是不允許的。這與香港公營房屋政策中一項核心原則有密切關係,此原則就是「一次性資助」。即使您曾經有居屋,而現在想曾有居屋申請公屋,政府亦有一套明確的審批標準。

原則上不可:深入解析「一次性資助」原則與政策限制

現行政策規定,曾經擁有居屋的市民,即使後來出售了物業,一般情況下也不能再次申請公屋。這是因為香港房屋委員會對資助房屋採取「一次性資助」的原則。政府提供兩種主要房屋福利,它們的性質不同,故此申請資格也有所區別。

公屋的福利性質:租住援助

公屋,即公共租住房屋,其主要福利性質是「租住援助」。這表示政府為有真正住屋需要的基層市民提供租金相宜的單位,目的是為他們提供基本的居住保障,解決居住困難。公屋租戶只是單位的使用者,並非業主,故此在符合特定條件下,例如交還單位後,未來或許有機會再次申請。

居屋的福利性質:一次性置業資助

居屋則不同,它的福利性質屬於「一次性置業資助」。政府以折扣價出售單位,旨在幫助合資格的市民首次置業,讓他們從租客轉變為業主。這是一種資本性的資助,意味著政府已提供了一筆實質性的房屋資助,協助個人擁有所屬物業。故此,一個人通常只會享有這項置業資助一次。

政策背後的理念:為何「曾經有居屋」會影響公屋申請資格?

明白了公屋與居屋的福利性質差異,我們便可以了解為何曾經擁有居屋會影響公屋申請資格。這背後有兩個主要政策理念。

維護公共資源公平分配

首先,香港土地資源有限,公共房屋是政府為社會提供的珍貴公共資源。政府必須確保這些資源能夠公平分配給真正有需要且尚未受惠的家庭。如果曾經享有置業資助的市民可以不斷重新申請公屋,這便可能導致資源的重複佔用,影響了其他排隊等候的市民的機會。

防止已享受置業資助者再次佔用公屋資源

其次,政策旨在防止已享受過政府置業資助的人再次佔用寶貴的公屋資源。因為他們已經透過居屋計劃得到了政府的幫助,成功置業。假使他們在出售居屋後能再次申請公屋,這不但不符合「一次性資助」的原則,也會對那些從未受惠於任何資助房屋的市民造成不公。

「一生人一次」資助原則的真正含意

很多朋友常常問,曾經有居屋可否申請公屋?這是一個關鍵問題,答案與香港公共房屋政策中的「一生人一次」資助原則息息相關。理解這個原則,對於明白曾有居屋申請公屋資格的讀者來說,尤其重要。

釐清常見誤解:此原則主要針對「資助置業計劃」

不少人對「一生人一次」這個原則,可能有些誤解,認為只要曾受惠於任何一種政府房屋福利,就不能再申請。然而,這個原則主要是針對政府提供的「資助置業計劃」。這些計劃目的是協助市民置業,給予一次性的房屋資助,所以申請者享有特別優惠。

適用於居屋、租者置其屋、夾心階層住屋等前業主

因此,這個原則適用於曾經購買政府資助出售房屋的人士,例如居者有其屋計劃(居屋)、租者置其屋計劃,以及夾心階層住屋計劃的前業主。這些房屋項目都給予業主明顯的價格優惠,因為政府提供了大量補貼。

業主及其配偶均視為已受資助

更重要的一點是,一旦單位被視為已受資助,無論是單位業主本身,還是其登記配偶,都會被房屋委員會視為已享用政府房屋資助。就算日後關係有變,或者業權轉移,這個資助記錄一般仍然存在。

比較分析:曾為公屋租戶與曾為居屋業主

了解這個原則後,我們可以比較一下兩種不同情況:曾經是公屋租戶,以及曾經是居屋業主。這兩種背景對日後申請公屋的影響非常不同,大家應仔細區分。

曾為公屋租戶:交還單位後符合資格可再次申請

如果一個家庭曾經租住公共租住房屋,但之後因各種原因,例如遷出或收入增加等,已將公屋單位交還給房屋委員會,並且符合當時的公屋申請資格,他們在未來遇到困難時,理論上可以再次申請公屋。這是一個重要的區別,因為公屋是租住性質,並非資助置業。

曾為居屋業主:出售單位後資助記錄原則上不能撤銷

不過,如果申請人曾經是居者有其屋計劃的業主,就算他們後來出售了單位,其曾經享有政府置業資助的記錄,原則上不能撤銷。這表示曾經有居屋的申請人,即使經濟狀況有變,或者單位已經出售,他們通常不能再次申請公共租住房屋。因為他們已被視為已享用政府一次性的房屋福利,政府希望將有限的資源,分配給尚未受惠的市民。

真實案例分析:不同情境下的具體判斷

探討完政策原則,大家可能覺得這些規定有點抽象。其實,現實生活充滿了各種複雜情境。究竟「曾經有居屋可否申請公屋」這個問題,在不同的人生階段會有甚麼答案?我們一起看看幾個真實案例,具體了解房屋署怎樣判斷,幫助您更清楚自己的情況。

情況一:因經濟狀況變差而出售居屋,能否申請公屋?

人生總有起有落,有人因為各種原因,例如失業、患病,或者生意失敗,以致經濟陷入困境。他們可能不得不賣掉以前購買的居屋,然後面臨住屋問題,希望重新申請公屋。這種情況下,政府會怎樣處理呢?

政策剛性規定:經濟狀況改變不凌駕「一次性資助」原則

即使家庭經濟狀況變差,或者生活遇到重大困難,現行房屋政策對於曾經有居屋的業主,一般仍然採用「一次性資助」原則。這意思是,當一個人曾經購買居屋,已經享受了政府的置業資助,即被視為已獲資助。因此,即使出售居屋後,其「曾經有居屋」的記錄會原則上影響再次申請公屋的資格。這種規定旨在維護公共房屋資源的公平分配,確保有限的資源能夠幫助更多從未受惠的基層家庭。所以,單純因為經濟狀況改變而出售居屋,並不能自動撤銷「曾經有居屋可否申請公屋」的限制。換句話說,對於曾有居屋申請公屋的人士,即使經濟環境逆轉,其資格審查仍會受「一次性資助」原則約束。

其他支援途徑探討

如果一個人因為經濟困難出售居屋後,面對住屋問題,又無法申請公屋,政府或社會上還有其他支援。例如,符合資格的人士,可以考慮申請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綜援),獲得基本生活津貼。此外,社會福利署會提供一些緊急援助金,幫助短期內解決燃眉之急。一些非政府機構(NGO)也會提供過渡性房屋或短期租金援助等服務,協助有需要的人士度過難關。這些支援途徑雖然不是長期的公營房屋,但是可以在特殊時期提供幫助。

情況二:因離婚而失去居屋業權,可否重新申請公屋?

離婚是一個複雜的人生變故,往往涉及財產分割。如果夫婦因離婚,其中一方失去了居屋的業權,他或她可否重新申請公屋呢?這要看具體情況。

業權歸屬與法庭判令影響

離婚時,居屋的業權歸屬會由夫婦雙方協商,或者由法庭頒布命令決定。若其中一方根據法庭判令,必須將居屋業權轉讓給前配偶,自己不再擁有居屋,這個情況較為特殊。法律判令會清晰界定雙方的財產權利和義務。房委會審查申請資格時,會考慮法庭的判令,以及申請人在這次居屋購置中「實際」是否享有資助。

未曾實質享受資助一方的資格審查

居屋政策的精神是「一生人一次」資助,主要針對「實質受益者」。如果離婚後,失去居屋業權的一方,在購買和持有居屋期間,未曾實質享受過政府的購屋資助(例如,他或她並非居屋業主,只是受養人,或者從未出資購買居屋,只是被納入戶籍),他們在某些特定情況下,或許可以重新申請公屋。房委會會仔細審查其過去與該居屋的關係,包括是否曾經是業主、有沒有繳付樓價、以及是否曾獲批按揭貸款等。如果房委會確認該方並未實質受惠於居屋資助,而且目前符合公屋申請的所有入息及資產限制,那麼,他們重新申請公屋的機會便會較大。

情況三:僅作為家庭成員居住於居屋,成年後能否獨立申請公屋?

許多人自小跟隨家人住在居屋單位內。他們長大後,可能會考慮獨立出來,申請自己的公屋。究竟這種情況下,他們的公屋申請資格會不會受到影響呢?

戶籍成員與業主在政策上的分別

房委會的政策,對「居屋業主」與「居屋戶籍成員」有不同的定義。居屋業主是直接向政府購買居屋,並享受了政府資助的人。可是,戶籍成員只是在該單位居住,他們沒有該居屋的業權。因此,單純作為家庭成員居住於居屋,本身不會自動剝奪其成年後獨立申請公屋的資格。房屋署主要審查的是申請人本身有沒有曾經直接受惠於政府的資助置業計劃,例如有沒有曾經以業主身份購入居屋、租者置其屋或其他資助房屋。

從居屋戶籍除名後獨立申請公屋的可行性與審查要點

如果一位成年家庭成員,從父母的居屋戶籍中正式除名,之後獨立申請公屋,這是一個可行的途徑。不過,申請人必須完全符合當時公屋申請的所有資格要求,包括嚴格的入息及資產限額。房屋署也會審查申請人過往的房屋福利記錄,以確保他們沒有曾經直接享受政府的資助置業福利。如果申請人從未擁有任何物業,也從未直接接受政府的置業資助,而且符合所有入息、資產、居港年期等條件,他們便可以像其他首次申請者一樣,遞交公屋申請。

申請公屋資格審查:出售居屋後須知的關鍵門檻

「曾經有居屋可否申請公屋」這個問題,相信不少朋友都曾有疑問。特別是當您已經出售了居屋單位,並期望能再次申請公共租住房屋時,房屋署會有一系列嚴格的資格審查。這些審查機制是確保公屋資源公平分配的重要環節。讓我們一起深入了解,出售居屋後,您必須了解的幾個關鍵門檻。許多人認為曾有居屋申請公屋是不可行的事情,事實上,政策有其複雜性。

香港住宅物業擁有權限制

申請公共租住房屋,其中一個重要環節是房屋署對申請者名下住宅物業擁有權的審查。這項規定適用於所有公屋申請者,也適用於曾擁有資助房屋並已出售單位的人士。這項規定設立目的,是確保公屋資源分配給真正有住屋需要,同時沒有能力負擔私人樓宇的人士。

申請前24個月內不得擁有任何香港住宅物業

根據房屋署規定,公屋申請者,包括申請表內所有家庭成員,在遞交申請前24個月內,均不得擁有任何香港住宅物業。住宅物業包括在香港的任何住宅單位、任何住宅樓宇的任何部分,或是任何建於香港土地上的非住用構築物(例如小屋、寮屋等)。即使您已經出售了居屋單位,您也必須等待至少24個月,才能符合這項基本條件。這表示出售物業後的資金運用,也需符合此規定。

資產轉移審查機制

出售居屋單位後,所獲得的資金流向是房屋署審查的重要部分。房屋署設有資產轉移審查機制。這個機制旨在避免申請者透過不尋常的資產轉移,例如將財產贈予他人,人為地降低自身資產,以此符合公屋申請資格。

房署審查出售物業後的資金去向

當申請者出售過往擁有的住宅物業,特別是像居屋這類的資助房屋時,房屋署會仔細審查該筆出售款項的去向。房屋署需要了解這些資金是合理用於生活開支、醫療費用,或是用於償還債務。審查目的是核實申請者現時的經濟狀況,是否真實反映其對公屋的需求。

不尋常資產轉移及其對申請資格的影響

如果房屋署發現申請者有不尋常的資產轉移行為,例如將出售物業所得的大筆資金在短時間內轉移給非申請家庭成員,又無法提供合理證明,這會引起房屋署的懷疑。這類不尋常的資金操作,可能會被房屋署視為刻意隱瞞資產,或虛報資產狀況,目的是為了符合公屋申請的入息及資產上限。一旦被房屋署認定存在不尋常的資產轉移,申請者的公屋申請資格會受到嚴重影響,甚至可能導致申請被拒絕。

常見問題

Q1: 已補地價並於自由市場賣出居屋,是否能改變申請資格?

當您曾經擁有居屋並已繳付補地價,然後將單位在自由市場出售,這個情況下,您再次申請公共租住房屋(公屋)的資格原則上並不會改變。房屋委員會的政策是,資助房屋例如居屋,旨在提供市民一次性的置業資助。即使您已補地價,這筆交易是將單位由受資助狀態轉為私人市場物業,它不能抹去您曾經享受政府房屋資助的事實。因此,普遍而言,曾有居屋申請公屋者,此記錄將影響其重新申請公屋的資格。

Q2: 「曾經有居屋」的限制,有沒有任何追溯期或「洗底」機制?

關於「曾經有居屋」這個限制,現時政策並無明確的追溯期或所謂的「洗底」機制,可以讓前居屋業主重新符合公屋申請資格。政府資助房屋計劃奉行「一生人一次」的原則,主要確保公共資源公平分配。當您已透過購買居屋受惠於政府的置業資助,這項資助記錄通常會被視為永久。政策目的在於防止資源被重複佔用,並讓更多未曾受惠的家庭有機會獲得資助。所以,即使時間久遠,這項記錄亦不會自動消除。

Q3: 作為「租者置其屋計劃」前業主,賣樓後申請公屋的原則是否相同?

是的,原則是相同的。作為「租者置其屋計劃」的前業主,您已透過這項計劃獲得政府的置業資助。無論您是現居公屋的租戶轉為業主,還是其後將該單位售出,政策上均視作您已享受了一次政府提供的房屋福利。這與曾經有居屋的業主情況類似。因此,如果您曾是「租者置其屋計劃」的業主,並且已將單位出售,您再次申請公屋的資格同樣會受到影響。

Q4: 若家人曾擁有居屋,我從該戶籍除名後,能否獨立申請公屋?

這是一個比較常見且需要細緻分析的問題。如果您曾經是居屋單位的戶籍成員,但從未是該單位的業主或聯名業主,並且在該居屋購入時您並非基於業主身份而直接從該房屋資助中得益(例如,並非以您的入息或資產作為主要審批基礎),那麼,當您從該居屋戶籍中除名後,您有機會獨立申請公屋。關鍵在於您個人是否曾以業主身份直接享受過資助,以及您是否符合公屋申請的所有其他條件,包括現行的入息及資產限額。房屋署在審核時,會仔細審查您個人的房屋福利記錄。

Q5: 除了公屋,曾經有居屋的前業主,還有沒有其他政府房屋資助可以申請?

一般而言,如果您曾經擁有居屋或其他政府資助出售房屋(例如夾心階層住屋、綠置居等),並且已經受惠,那麼您通常不能再申請其他類型的政府「置業」房屋資助。這是因為大多數政府置業資助計劃均奉行「一生人一次」的原則,避免重複資助。公屋已是香港政府為低收入家庭提供的最後房屋安全網。若前居屋業主因特殊情況(例如極端經濟困難),縱使未能符合公屋再申請資格,其或許需要尋求其他非房屋性質的社會福利支援,例如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這些福利計劃會為符合條件的人士提供基本生活及租金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