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簽「生死契」?律師詳解13個必讀關鍵:全面看清聯權共有優劣、轉名及繼承陷阱

「生死契」(俗稱長命契)是香港物業常見的聯權共有業權形式,其獨特的「尚存者取得權」機制,對於資產傳承及業權處理有深遠影響。本文將由律師團隊全面解構「聯權共有」的核心概念、與「分權共有」的關鍵差異,並深入剖析持有「生死契」物業的優勢、必須警惕的風險,以及如何處理業權轉名(甩名)、瓜分長命契及繼承的實務操作與潛在陷阱,助您在聯名置業及資產規劃上作出清晰而明智的決策。

深入解構「生死契」:理解「聯權共有」的核心概念與法律效力

各位朋友,如果您正在考慮聯名置業,或者已經持有聯名物業,那麼深入理解「生死契」這個概念就十分重要。這份深入解構將帶領大家了解「生死契」的核心概念,以及它在法律上的效力,幫助您做出明智的決策。

甚麼是「生死契」?深入理解「聯權共有」業權模式

我們常聽到的「生死契」,其實是物業共同擁有的其中一種重要形式。這種模式有其獨特的運作方式,同時對業權的繼承與處置有深遠的影響。

解構「生死契」的通俗名稱由來及「聯權共有」的法律正名

「生死契」這個通俗名稱,源於這種業權模式的核心特點。它的意思是,物業的業權會在各聯名業主之間持續存在,直到其中一位業主身故,其業權會自動轉移給其他尚存的業主,猶如「長命者」取得權益。這種模式的法律正名是「聯權共有」(Joint Tenancy),乃香港物業法中一個正式的業權模式。

釐清「聯權共有人」在法律上被視為單一業主的概念

在「聯權共有」的模式下,即使物業有多於一位業主,法律上他們卻被視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構成物業的唯一業主。這表示,每個「聯權共有人」並非擁有物業中個別或具體的份額,而是共同擁有物業的全部權益。這種特性使得所有聯名業主必須共同行動,才能處理物業的業權,例如出售或抵押。

「生死契」的核心法律特徵:「尚存者取得權」(Right of Survivorship)

「尚存者取得權」是「生死契」最為核心,也是最關鍵的法律特徵。這個權利決定了物業業權在聯名業主身故後的轉移方式,與一般遺產繼承有很大的不同。

「尚存者取得權」下權益如何自動轉移?業主身故後的法律程序

根據「尚存者取得權」的原則,當「生死契」的其中一位業主身故後,逝者的物業權益不會成為其遺產的一部分。相反,該權益會自動且直接地轉移給其他仍然尚存的聯名業主。這整個轉移過程是法律自動生效的,因此毋須經過冗長複雜的遺產承辦手續,為尚存業主省卻了不少時間與精力。

為何「生死契」的「尚存者取得權」效力凌駕於個人遺囑(平安紙)?

值得注意的是,「生死契」中的「尚存者取得權」效力十分強大,它會凌駕於個人所立的遺囑(俗稱「平安紙」)。即使已故業主在遺囑中明確寫明其物業權益應由誰繼承,但只要物業是以「生死契」形式持有,該物業的權益仍會自動轉移給其他尚存的聯名業主,遺囑對此部分物業業權並無效力。這個特點對於遺產規劃者而言,是一個必須了解的重要概念。

「尚存者取得權」如何簡化「生死契」物業的遺產承辦手續

「尚存者取得權」的特點為「生死契」物業的遺產承辦手續帶來極大的簡化。由於業權會自動轉移給尚存業主,物業部分就不會進入遺產承辦程序。這表示尚存業主毋須向法庭申請遺產承辦書或遺產管理書,節省了大量時間、法律費用以及行政程序,有助於物業資產的迅速傳承。

成立「生死契」的先決條件:「聯權共有」四個合一原則(The Four Unities)

要合法成立「聯權共有」,即我們所稱的「生死契」,必須同時符合四個重要的先決條件。這些條件被稱為「四個合一原則」,它們確保了「聯權共有」模式的獨特法律特性。

「聯權共有」的權益合一:權益性質與期限均等

第一個原則是「權益合一」。所有「聯權共有人」在物業中擁有的權益必須性質相同,而且權益期限也必須均等。這表示每個共有人在法律上擁有相同的權利,不能有高低之分,或權益期限有長有短。

「聯權共有」的產權文件合一:源於同一份法律文件

第二個原則是「產權文件合一」。所有「聯權共有人」必須透過同一份法律文件,例如同一份買賣合約或轉讓契據,來取得他們在物業中的業權。這確保了所有共同業主在物業上的權益來源一致。

「聯權共有」的時間合一:在同一時間點取得業權

第三個原則是「時間合一」。所有「聯權共有人」必須在同一時間點取得物業的業權。這表示無論是首次購買物業,還是將物業轉為「聯權共有」,所有聯名業主都應同時確立其業權。

「聯權共有」的管有權合一:共同佔用物業全部

最後一個原則是「管有權合一」。所有「聯權共有人」必須對物業的全部範圍擁有共同佔用權。這表示每個共有人都有權使用物業的任何部分,不能有任何一人獨佔或排除其他共有人對部分物業的管有權。這四個原則缺一不可,只有完全符合,才能構成有效的「生死契」。

「生死契」與「分權契」全面比較:您的業權抉擇指南

當您準備在香港聯名持有物業時,「生死契」(聯權共有)與「分權契」(分權共有)是兩種主要的業權模式。了解兩者之間的根本差異,對您及其他業權人的未來權益至關重要。這兩種模式不僅影響物業的處置方式,也直接關係到將來的遺產規劃。

核心差異一覽表:「生死契」與「分權契」的對決

「生死契」業權份數:不可分割的整體 vs 「分權契」獨立可分割的份額

「生死契」下,所有聯名業主會被視為一個單一的業權實體。因此,他們共同擁有物業的全部權益,並無明確劃分個別的業權份數。舉例來說,即使有兩位業主,每一位業主都聲稱擁有整項物業。但是,「分權契」的業權模式則截然不同。每位聯名業主各自持有物業中一個獨立、可分割的份額,例如某位業主擁有百分之五十的業權,另一位業主擁有百分之五十的業權。這些份額在法律上界定清晰,並且不會互相重疊。

「生死契」業權處置權:必須共同決定 vs 「分權契」可獨立出售個人份額

若物業是以「生死契」方式持有,對於物業的任何決定,例如出售、按揭、轉讓業權或進行其他法律行為,所有聯名業主都必須達成一致共識,並且共同簽署相關文件才能生效。任何一位業主都無法單獨處置其聲稱擁有的業權份額。與此相反,持有「分權契」的業主,則擁有獨立處置自己份額的權利。一位「分權契」業主能夠在未經其他聯名業主同意的情況下,自由地出售、轉讓或者抵押其名下所持有的業權份額。

「生死契」的自動繼承 vs 「分權契」的遺囑分配及遺產承辦

「生死契」最為人所知的特點,就是「尚存者取得權」(Right of Survivorship)。這表示一旦其中一位聯名業主不幸離世,其在物業中的所有權益,便會自動且直接地轉移給其他尚存的聯名業主。這過程會完全凌駕於逝者生前所訂立的遺囑,物業亦不會納入遺產承辦範圍。反觀「分權契」,若有聯名業主身故,其所持有的業權份額將成為逝者的個人遺產一部分。因此,這份業權份額將根據逝者所訂立的遺囑進行分配。如果逝者沒有遺囑,則會按照香港《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的規定進行繼承,並且需要辦理正式的遺產承辦手續。

「生死契」財務風險影響:一方破產或財困如何拖累物業與其他業主 vs 「分權契」風險相對獨立

在「生死契」的模式下,由於所有聯名業主被視為共同擁有整項物業,若其中一位業主面臨破產、債務纏身或財政困難,整項物業都有可能受到牽連。債權人可能會向法庭申請對物業採取行動,導致物業被出售,影響所有其他業主的權益。相較之下,「分權契」下的風險則相對獨立。假如一位「分權契」業主出現財務問題,其債權人通常只會追討該業主名下所持有的、獨立可分割的業權份額,對於其他聯名業主所持有的份額影響有限。因此,「分權契」在財務風險隔離方面提供了較高的保障。

【您的專屬指南】如何根據家庭及財務目標選擇「生死契」或「分權共有」?

選擇「生死契」或「分權契」,並沒有絕對的答案,最重要是根據您的個人情況、家庭關係以及長遠的財務規劃而定。仔細衡量不同模式的利弊,有助您作出最符合需求的決定。

適合選擇「生死契」的典型情況:已婚夫婦、關係穩定的家庭成員

已婚夫婦通常會選擇以「生死契」方式聯名持有物業。這樣做可以確保在其中一方身故時,物業業權能夠自動轉移給尚存的配偶,省卻了繁瑣的遺產承辦程序,並且避免潛在的遺產爭議。這是一種簡化資產傳承,並且保障伴侶生活的重要方式。另外,若親屬關係非常穩定,例如父母與成年子女聯名置業,並且全家人都希望物業長期共同擁有,沒有分家的打算,那麼選擇「生死契」也能達到穩固家庭資產的目的。

適合選擇「分權共有」的典型情況:生意夥伴、非近親合資者、有特定遺產安排需求人士

若物業是由生意夥伴共同投資,或是由非近親人士(例如朋友)合資購買,「分權契」通常是更明智的選擇。這種模式可以讓每位合資者清楚擁有屬於自己的業權份額,方便將來獨立處置或轉讓其份額,不會因其他合夥人的問題而受影響。另外,對於那些有特定遺產安排需求的業主,「分權契」也提供了極大的靈活性。您可以透過遺囑清楚指明,在您身故後,您的物業份額應由誰繼承,確保資產能夠按照您的意願分配給子女或其他指定受益人,而非自動轉屬給聯名業主。

持有「生死契」物業的利弊分析:優勢、風險與潛在陷阱

朋友之間,談到香港物業聯名持有,大家可能都聽過「生死契」這種方式。這種業權安排有其獨特之處,不過任何事情都有兩面,我們現在就來深入探討持有「生死契」物業的實際優勢,同時亦會講解需要特別警惕的潛在風險以及陷阱。

選擇「生死契」的四大優勢

選擇「生死契」,對於家庭資產配置,特別是涉及近親之間聯名物業時,確實提供一些獨特的便利與保障。以下將為您闡述其主要優勢。

優勢一:極致簡化「生死契」物業遺產承辦,自動完成資產傳承

「生死契」最為人所知的優勢,在於其獨特的「尚存者取得權」(Right of Survivorship)特性。簡單來說,當其中一位「生死契」聯名業主不幸離世,其在物業中的所有權益不會變成遺產,同時不需要經過繁複的遺產承辦程序。相反,這些權益會自動且直接地轉移給其他仍然在生的聯名業主。例如,一對夫婦共同持有物業,如果其中一人去世,物業業權就會直接由在世的配偶獨自擁有,過程簡單快捷。

優勢二:有效節省處理「生死契」遺產的時間與法律費用

因為「生死契」物業的業權在業主身故後會自動轉移,這種安排大幅簡化了遺產處理程序。物業權益轉移時,尚存業主毋須向法庭申請遺產承辦書,因此省卻了冗長的法律等待時間,並且避免了聘請律師處理遺產承辦的相關法律費用。這對於希望將資產有效傳承,同時避免不必要開支的家庭來說,是一個顯著的好處。

優勢三:避免因業權歸屬引發的潛在遺產分配爭議

「尚存者取得權」的法律效力,甚至凌駕於個人遺囑(俗稱平安紙)之上。這表示即使離世業主生前立有遺囑,其在「生死契」物物業中的權益也無法透過遺囑分配給指定受益人,而是會依照「生死契」條款自動轉移給尚存者。這個特性可以有效避免因遺囑內容或者無遺囑繼承規定,而可能引起的家庭成員間的遺產分配爭議,確保物業順利歸屬予指定的聯名業主。

優勢四:穩固「生死契」下的家庭資產,防止任何一方單獨輕率出售業權

「生死契」下的物業,任何業權處置決定,例如出售、轉讓或者加按,都必須得到所有聯名業主的共同同意以及簽署。這代表沒有任何一位聯名業主可以單獨行動,隨意將物業出售或者作出對物業權益有重大影響的決定。這個特性為家庭資產提供了一重保障,特別適用於希望共同守護物業、防止任何一方輕率處置資產的家庭成員。

必須警惕!「生死契」的三大潛在陷阱與風險

儘管「生死契」帶來不少便利,不過其獨特的法律性質,也帶來一些必須警惕的潛在陷阱以及風險。理解這些風險,能夠幫助您在簽訂或者持有「生死契」物業時,作出更明智的判斷。

陷阱一:「生死契」業權處置缺乏彈性,任何決策均需全體同意

如前所述,「生死契」物業的所有業權人都必須共同協商,並且一致同意,才能對物業作出任何處置,例如出售或者將物業加按。這意味著,如果聯名業主之間意見不合,即使只有一位業主不同意,物業也無法進行買賣。這種處置上的缺乏彈性,在業主關係出現變化,例如婚姻破裂或者家庭成員間產生矛盾時,可能導致物業長時間無法脫手,甚至陷入僵局。

陷阱二:「生死契」共同承擔財務風險,一方債務或破產可能拖累物業

「生死契」下所有聯名業主對物業擁有不可分割的共同權益,同時也意味著他們共同承擔財務風險。如果其中一位聯名業主不幸面臨嚴重的個人債務問題,甚至被法庭頒令破產,這項「生死契」物業的業權也會受到牽連。債權人或者破產管理署有可能會要求出售整項物業以償還債務,即使其他聯名業主沒有任何財政困難,他們的物業權益也會被拖累,甚至可能因此失去家園。

陷阱三:「生死契」按揭繼承的潛在挑戰,尚存者或需通過銀行重新壓力測試

雖然「生死契」物業在業主身故後,業權會自動轉移,避免了遺產承辦程序,不過如果物業仍有未供完的按揭貸款,尚存業主可能面臨新的挑戰。銀行會重新評估尚存業主的還款能力,通常會要求尚存者再次通過壓力測試,以確保其有足夠的收入獨立負擔剩餘的按揭供款。如果尚存業主未能符合銀行的最新審批要求,銀行可能要求一次性清還按揭貸款餘額,或者要求增加新的擔保人,這無疑會對尚存者帶來額外的財務壓力和不確定性。

「生死契」業權變動實務:深入拆解「甩名」、「轉名」與「瓜分長命契」

持有「生死契」物業的業主,有時會因為不同原因,例如家庭狀況改變、財務規劃調整,或者想為未來作更彈性安排,而考慮變動物業業權。這個部分,將會深入探討「甩名」、「轉名」這兩種常見的業權轉讓方式,以及如何將「生死契」轉換為「分權契」,也就是俗稱的「瓜分長命契」。這些實務操作都涉及法律程序與稅務考量,了解清楚能夠協助大家作出明智決定。

「甩名」、「轉名」程序詳解與印花稅考量

「甩名」與「轉名」是處理聯名物業業權變動時,大家常會聽到的說法。雖然兩者都涉及物業業權的轉移,但是處理方式與稅務影響有所不同。理解它們之間的分別,可以幫助我們更有效地規劃業權轉讓。

近親之間(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姊妹)「生死契」業權轉讓

「生死契」下的物業業權,很多時涉及近親之間的轉讓,例如父母轉讓給子女,或者配偶之間互轉。這些轉讓常見於家庭內部資產重組,或者為了協助近親置業。近親之間的物業轉讓,一般需要簽署一份正式的轉讓契據,並於土地註冊處辦理註冊手續。這個過程與一般物業買賣類似,但法律上對近親轉讓設有一些特殊安排。

「生死契」轉名如何計算印花稅?何時可應用較低的第二標準稅率

談到「生死契」轉名,印花稅是大家最關心的議題之一。物業轉名通常需要繳付印花稅,稅額主要根據物業的價值或轉讓價格計算。不過,如果物業轉讓是在近親之間進行,例如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兄弟姊妹之間,香港稅務局有機會容許該轉讓按較低的「第二標準稅率」計算印花稅。這個優惠通常適用於轉讓後,該近親沒有持有其他香港住宅物業的情況。申請這個稅率通常需要向稅務局提交相關聲明和文件,以證明轉讓符合近親關係,而且轉讓方並非以盈利為目的。

「生死契」非近親轉讓的稅務影響及注意事項

若「生死契」物業的轉讓對象並非近親,情況會變得不一樣。這類轉讓一般會被視為普通的物業交易,因此需要繳付較高的從價印花稅。如果物業轉讓涉及非香港永久性居民買家,或者買家本身已經擁有其他香港住宅物業,更可能需要繳付買家印花稅及/或額外印花稅。由於稅務影響重大,而且情況較為複雜,進行非近親轉讓時,務必尋求專業律師或會計師的意見,清楚了解所有潛在的稅務負擔。

如何「瓜分長命契」?將「生死契」轉為「分權契」的法律步驟

有時候,大家可能希望改變「生死契」的性質,將其轉換為「分權契」。這樣做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讓物業權益能夠透過遺囑傳承,而不是自動歸屬於尚存的聯權共有人,為遺產規劃提供更大彈性。「瓜分長命契」涉及幾個重要的法律步驟。

第一步:委託律師草擬並簽署「瓜分業權的契據」(Deed of Severance)

整個「瓜分長命契」的過程,第一步就是委託律師草擬一份名為「瓜分業權的契據」(Deed of Severance)的法律文件。這份契據是正式宣告將聯權共有(長命契)的業權形式,轉換為分權共有(分權契)的關鍵文件。由於契據內容涉及複雜的法律條款,必須由專業律師處理,確保文件符合所有法律要求,並且能清晰表達業權瓜分的意圖。

第二步:向所有其他「聯權共有人」發出正式書面通知

草擬好契據之後,下一步便是由有意瓜分業權的聯權共有人,向所有其他聯權共有人發出正式的書面通知。這個通知是知會其他業權人關於瓜分業權的決定。根據法例,這個通知必須以正式方式送達。值得留意的是,即使單方面發出通知,此項轉換通常仍需要所有聯權共有人的同意才可生效,這點十分重要。因此,在實務操作上,能夠取得所有聯權共有人的共識和簽署,會令過程更順暢。

第三步:將「瓜分長命契」契據於土地註冊處進行註冊(登記)

當所有前期準備就緒,並且獲得相關同意後,下一步就是將已簽署的「瓜分長命契」契據提交至香港土地註冊處進行註冊(登記)。這個步驟非常關鍵,因為只有將契據正式註冊,物業的業權變動才具有法律效力,並且對外公開。註冊之後,土地註冊處的物業登記記錄就會更新,正式反映物業業權已從「聯權共有」變為「分權共有」。

為何「瓜分長命契」過程強烈建議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雖然步驟看來清晰,但「瓜分長命契」的過程涉及不少法律細節和專業知識。從草擬正確的契據、確保通知程序符合要求,到最終在土地註冊處登記,任何一個環節的疏忽都可能導致法律效力受損,甚至引發日後糾紛。律師能夠提供專業意見,處理所有文書工作,並確保整個流程合法合規,有效保障所有相關方的權益。因此,強烈建議尋求專業法律協助,確保業權順利變更。

【案例分析】「生死契」應用實境:不同情境下的決策與潛在影響

案例一:新婚夫婦「聯名置業」採用「生死契」

分析:採用「生死契」如何保障配偶權益及簡化未來程序

許多新婚夫婦在香港置業時,會考慮採用「生死契」聯名持有物業,這是一個常見的選擇,當中蘊含著一份對彼此的信任與承諾。這種業權形式,在伴侶任何一方不幸離世時,便能發揮其獨特的保障作用。若其中一位業主離世,物業的業權會自動轉移予尚存的配偶,毋須經過繁複的遺產承辦程序。這樣不僅節省了時間及律師費用,亦確保了未亡配偶能順利無阻地繼續居住於原有物業,免除喪親之痛後還要處理複雜業權問題的困擾。這份保障對於許多家庭來說,是一個重要的考慮因素。

預視:未來若關係生變,可能面臨的「生死契」業權僵局

不過,簽署「生死契」時,我們亦需預見未來可能出現的變數。人生充滿未知,儘管我們不願看到,但婚姻關係有時確實會面對挑戰。一旦夫婦關係生變,或決定分道揚鑣,這份當初基於信任而簽訂的「生死契」可能轉變成一道難解的鎖。物業業權因「生死契」而緊密相連,任何一方均不能單獨出售自己的業權份額,亦不能在未經對方同意下出售物業。一旦雙方無法就物業的去向達成共識,例如一方想賣,另一方不願,便可能陷入業權僵局。這不僅拖延了處理過程,甚至可能需要透過法律途徑解決,屆時需要耗費更多時間和金錢。

案例二:父母與成年子女以「生死契」聯名

分析:協助子女「上車」的優點與潛在的資產控制權問題

在香港,協助子女「上車」是許多父母的心願。部分父母會選擇以「生死契」形式與成年子女聯名購買物業,期望能讓子女及早擁有自己的居所。這種做法有其顯而易見的好處。最大的優點是,父母離世後,物業業權會自動轉移予子女,無需繳付遺產稅(香港已取消遺產稅),亦無需辦理繁瑣的遺產承辦手續。這樣簡化了繼承流程,確保物業能夠順暢地傳承給下一代。同時,父母在生時仍可與子女共同居住或利用物業。然而,此舉亦潛藏著資產控制權的問題。當父母以「生死契」聯名,他們便與子女共同擁有物業的全部權利,任何一方均無法單獨出售或抵押物業。一旦子女日後有其他財務規劃,或父母需要動用這份資產,便必須得到子女的同意。這可能導致父母對自己財產的控制權有所減弱。

預視:對父母未來申請安老按揭或處理其他資產的長遠影響

我們需要深思這種安排對父母長遠財務規劃的影響。特別是當父母年邁,可能需要考慮申請安老按揭,或在未來處理其他資產以應付生活所需時,聯名物業便可能成為一個考量點。若物業以「生死契」形式聯名持有,且父母希望將此物業用於申請安老按揭,子女便需同意將其權益共同抵押。如果子女不同意,或有其他未償還債務,便可能影響父母申請安老按揭的資格。再者,若父母日後需要將這份聯名物業出售,以套現資金用於養老或醫療開支,亦必須得到子女的同意。這會增加父母在晚年處理資產的複雜性,並可能限制了他們的財務靈活性。

案例三:兄弟姊妹合資投資物業採用「生死契」的風險

分析:「生死契」如何導致其中一方的後人無法繼承其投資份額

兄弟姊妹之間合資投資物業,是一份基於信任的合作,但如果採用「生死契」方式持有,當中卻隱藏著對後代繼承權的潛在風險。這與夫妻間的「生死契」有顯著不同。當其中一位聯名持有物業的兄弟姊妹不幸離世,根據「生死契」的「尚存者取得權」原則,其在物業的投資份額會自動轉移予尚存的兄弟姊妹,而不是由其個人指定的繼承人(例如子女或配偶)繼承。換言之,逝者的後人將無法透過遺囑或遺產承辦程序取得這份物業的權益。這可能與逝者原本的遺產規劃意願背道而馳,更可能引發家庭內部的繼承爭議。

解決方案:為何「分權共有」在此類投資情況下通常是更佳選擇

對於兄弟姊妹合資投資的情況,我們建議慎重考慮「分權共有」這種業權模式。雖然「生死契」有其便捷之處,但在這種關係中,「分權共有」往往能夠提供更清晰、更公平的解決方案。「分權共有」允許每位投資者明確界定其所持有的物業份額,例如各佔一半。若其中一方離世,其持有的份額會成為其遺產的一部分,並可根據其生前立下的遺囑進行分配。這樣確保了逝者的後人能夠合法繼承其在物業中的投資份額。同時,若日後需要出售物業或其中一方想退出,只要各方協商同意,處理過程亦會更為彈性。這為投資者提供了更大的自主權,亦保障了其後代的繼承權利。

案例四:「生死契」其中一方財困或失聯的影響

分析:「生死契」物業如何被債權人追討,以及對其他業主的衝擊

「生死契」固然有簡化繼承程序的優點,但其「聯權共有」的本質,亦意味著業主們是「一榮俱榮,一損俱損」。若其中一位「生死契」業主不幸遭遇財困,甚至宣告破產,其個人債務便可能對整個聯名物業造成嚴重衝擊。由於「生死契」下的物業權益是不可分割的整體,債權人便有權向法院申請凍結甚至強制出售整個聯名物業,以償還債務。這會直接影響其他無辜的業主,使他們即使沒有債務問題,其物業業權亦會面臨被強制出售的風險。這不僅對業主的資產安全造成威脅,亦可能導致他們無家可歸。

預視:在法律上強制出售「生死契」物業的途徑與困難

當「生死契」聯名物業面臨其中一方財困或失聯的情況,法律上確實存在強制出售的途徑,但這過程通常伴隨著複雜的程序與困難。我們需要了解當中的挑戰,以便作好準備。根據《物業條例》第6條,任何聯名業主都可向法院申請命令,要求將物業出售。法院在審理此類申請時,會考慮各方的權益及實際情況,例如物業是否為主要居所、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安置等。然而,此過程耗時甚長,涉及高昂的法律費用,亦無法保證法院會批出出售令。如果其中一方失聯,尋找並送達法律文件將會更加困難,進一步拖延解決方案。因此,這條途徑通常是最後的選擇。

「生死契」常見問題解答 (FAQ):從居屋除名到律師費用

當您考慮或已持有「生死契」物業時,心中難免會浮現許多疑問。我們明白,這些問題關係到重要的資產與法律權益。本部分為您整理了幾項關於「生死契」的常見查詢,希望為您提供清晰的解答,助您全面掌握相關資訊。

問題一:「居屋」的「生死契」除名,真的毋須補地價嗎?

房屋委員會的審批原則及申請流程簡介

居屋是香港政府資助房屋,其業權轉讓受到房屋委員會的嚴格規管。若居屋業主打算辦理「生死契」除名或轉名,不論物業是否已補地價,都必須先向房屋委員會提交申請,並獲得其書面同意。這是因為房屋委員會會審視每個個案的具體情況,考慮業權轉讓是否符合其政策目的。整個申請流程涉及提交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身份證明以及業權相關契據,以便房屋委員會進行審批。

確認在特定條件下,居屋「生死契」轉名一般毋須補地價

一般而言,若居屋物業是以「生死契」形式持有,而業主因離婚、分居,或者其中一方離世,需要將業權轉予配偶或直系親屬,這些轉名或除名情況通常可以豁免補地價。這是房屋委員會為處理特殊家庭狀況而設的例外條款。因此,在特定條件下,居屋「生死契」轉名一般毋須補地價,但是這項豁免並非自動獲得,業主依然需要向房屋委員會提出申請,並待其審核及批准。

問題二:如果其中一位「生死契」業主破產,對其他業主有何具體影響?

解釋破產管理署如何處理破產業主的「生死契」業權

若果「生死契」其中一位業主不幸宣告破產,破產管理署會接管該破產業主的所有資產,這包括其在「生死契」物業中的業權。雖然「生死契」的「尚存者取得權」特性在業主去世後生效,但是在破產情況下,破產管理署會將破產人的業權視為其資產的一部分,並有權採取行動處理該業權,以償還債務。因為物業的業權是共同持有,所以破產管理署的介入會影響整項物業。

闡述其他業主可能面臨的選擇:買入破產者權益或共同出售物業

當「生死契」其中一位業主破產時,其他尚存業主可能會面對一些艱難的選擇。第一,尚存業主可以選擇向破產管理署買入破產者在物業中的權益,這樣可以保全物業的完整業權,避免物業被強制出售。第二,若尚存業主無力買回該權益,或者不願意這樣做,破產管理署有權申請法庭命令,將整項「生死契」物業出售,然後將出售所得款項按照比例分配給債權人及其他業主。這表示即使物業的業權屬於其他業主,其他業主也可能需要共同出售物業。

問題三:辦理「生死契」相關手續(如瓜分業權)的律師費用大約是多少?

影響「生死契」律師費用的因素(物業價值、複雜程度)

辦理「生死契」相關手續,例如瓜分業權,所涉及的律師費用會因應不同因素而有很大差異。首先,物業的價值是其中一個主要考慮因素,因為物業價值較高,律師處理時承擔的責任也相對較大。其次,個案的複雜程度也會影響收費,例如若業權牽涉多方,或者需要處理的法律文件較多,律師費用便會相應增加。同時,不同律師事務所的收費政策、律師的經驗水平以及服務地點等,都會構成收費差異。

提供市場上辦理「生死契」相關手續的一般收費範圍以供參考

基於上述多項影響因素,市場上辦理「生死契」相關手續的律師費用並沒有一個固定價目。一般而言,簡單的「生死契」轉名或瓜分業權手續,律師費用可能由數千港元起跳。但是,若果涉及較複雜的業權狀況,或者需要較長時間處理,費用可能會達到數萬元。我們建議您在委託律師前,先向不同的律師事務所查詢,取得詳細的報價,並了解其服務範圍,以便作出最合適的選擇。

問題四:「生死契」尚存業主在處理已故業主身後事宜及賣樓前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解釋需要向土地註冊處提交已故業主的死亡證明書

當「生死契」其中一位業主不幸離世時,即使物業權益會自動歸於尚存業主,尚存業主仍然需要辦理一些手續,以更新土地註冊處的記錄。尚存業主需要準備已故業主的死亡證明書正本或核證副本。之後,將死亡證明書送交土地註冊處登記,這樣可以更新物業的業權記錄,證明已故業主的業權已根據「尚存者取得權」自動轉移給尚存業主。這是確保物業業權清晰的重要步驟。

確認在香港取消遺產稅後,毋須再辦理遺產承辦豁免證明書或相關承辦文件

香港已於2006年2月11日凌晨零時起,全面取消遺產稅。所以,若果「生死契」其中一位業主於此日期之後離世,尚存業主在處理已故業主身後事宜及賣樓前,毋須再向稅務局或法庭申請遺產承辦豁免證明書,也不用辦理其他的遺產承辦文件。因為「生死契」物業具有「尚存者取得權」的特性,已故業主在物業中的權益會自動轉移予在世業主,所以這項物業並不會被視為死者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