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權共有等於「長命契」就穩陣?拆解死亡繼承、單方轉分權共有等8大關鍵,保障業權免墮陷阱

在香港置業,不少業主都會選擇以「聯權共有」(Joint Tenancy),亦即俗稱的「長命契」形式持有物業。許多人誤以為這是一種絕對「穩陣」的業權安排,尤其在涉及配偶身故時,能自動繼承業權,省卻煩惱。然而,這種看似簡單的模式,其背後卻蘊藏著複雜的法律細節與潛在風險,特別在面對死亡繼承、家庭關係變化,甚至單方面轉換業權等情況時,稍一不慎便可能墮入意想不到的陷阱。

本文將深入剖析聯權共有與分權共有(Tenancy in Common)的天壤之別,拆解「長命契」如何運作、其優勢與不可忽視的法律陷阱。我們將聚焦於死亡繼承的實務、單方轉分權共有的法律權利,以及多達8個您必須了解的關鍵要點,旨在助您全面認識不同業權形式的法律效力,學會如何保障自身物業權益,從此不再對「長命契」的迷思一知半解。

聯權共有 vs 分權共有:一文看清香港物業業權天壤之別

買樓是人生大事,但買了物業之後,業權應該怎樣持有?在香港,物業共同業權主要分成兩種形式,就是「聯權共有」以及「分權共有」。這兩種方式差異很大,直接影響您未來物業的處置與繼承。深入了解它們,您就能為自己的資產做好規劃,避免不必要的煩惱。

深入了解「聯權共有」(Joint Tenancy):「長命契」的核心概念

談到物業共同持有,「聯權共有」是一個大家常常聽到的詞彙,它的英文是 Joint Tenancy。這種形式在香港民間有個更為人熟悉的稱呼,就是「長命契」。這個俗稱貼切地反映了其核心特點,因為它關乎到「誰活得最長」就能取得業權。

定義與核心特徵:何謂「尚存者取得權」(Right of Survivorship)

「聯權共有」的核心概念,是「尚存者取得權」(Right of Survivorship)。意思是如果物業由多位業主以聯權共有形式持有,其中一位業主不幸離世,該名離世業主的物業權益不會成為其遺產。相反,物業業權會自動轉移給所有仍然在世的聯權共有人。這項權利是聯權共有最重要,也是影響最大的特徵。

業權的單一性:所有業主被視為單一法人,共同持有100%業權

當物業以「聯權共有」方式持有時,法律會將所有業主視為一個單一的法人。意思就是,所有聯權共有人並非各自擁有物業的特定份額,而是共同享有整個物業百分之百的業權。他們共同對物業的每一個部分擁有同等權利,沒有劃分,也無法獨立界定各自的份額。

聯權共有死亡後業權自動轉移:繞過遺囑及遺產承辦程序

「聯權共有死亡」是一個重要情境。當聯權共有人死亡後,其所持有的物業權益會直接且自動轉移給在世的聯權共有人。這表示該份物業權益並不會納入已故業主的遺產範圍,所以物業不會依照遺囑進行分配。同時,這也代表物業可以繞過傳統的遺產承辦程序。對於希望簡化身後事安排的家庭來說,這種自動轉移的方式可以節省大量時間與法律費用。

解構「分權共有」(Tenancy in Common):業權獨立的靈活選擇

相對於聯權共有,另一種物業共同持有的形式是「分權共有」,它的英文是 Tenancy in Common。這種方式給予業主更大的靈活性,特別是在遺產規劃方面。

定義與核心特徵:業主擁有獨立、可分割的業權份額(如70/30)

「分權共有」的意思是,每位業主都擁有物業中一個獨立並且可以明確劃分的份額。這些份額可以是均等的,例如各佔百分之五十;也可以是不均等的,例如一位業主擁有百分之七十,另一位業主擁有百分之三十。每份份額都屬於業主自己,並且可以單獨進行處置。

遺產規劃的彈性:業權份額如何成為遺產一部分,按遺囑分配

「分權共有」的一大優勢,就是它提供了遺產規劃上的高度彈性。因為每位業主都擁有獨立的物業份額,所以當其中一位業主離世時,其所擁有的物業份額會成為其個人遺產的一部分。這樣一來,該份物業份額就可以按照已故業主的遺囑意願進行分配。如果沒有遺囑,則會按照香港的無遺囑繼承法處理。這讓業主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將物業份額傳給子女、其他親屬,或是指定的受益人。

快速比較:聯權共有與分權共有的關鍵差異一覽表

了解了「聯權共有」和「分權共有」的基本概念,現在我們整理一個快速比較表,幫助您一眼看清這兩種業權形式的主要分別。

業權份額

聯權共有:所有業主共同持有百分之百的整體業權,沒有個別獨立的份額。
分權共有:每位業主擁有物業中獨立、可明確劃分的份額,例如百分之五十或百分之七十等。

業權繼承方式

聯權共有:當一位業主離世,其業權自動轉移給在世的聯權共有人。這是「尚存者取得權」。
分權共有:當一位業主離世,其業權份額會成為遺產一部分,然後按照遺囑或無遺囑繼承法分配。

對遺囑的影響

聯權共有:物業業權不受遺囑影響,因為它自動轉移給尚存者。
分權共有:物業業權份額可以透過遺囑自由分配給指定的受益人。

遺產承辦程序需求

聯權共有:物業業權毋須經過遺產承辦程序,自動轉移,流程簡化。
分權共有:物業業權份額需要經過遺產承辦程序,然後才可以分配給繼承人。

業權處置的自由度

聯權共有:在物業「聯權共有轉分權共有」之前,單一業主不能隨意處置其「份額」。處置整個物業通常需要所有業主同意。
分權共有:每位業主可以自由處置其獨立的業權份額,例如出售或轉讓其所持有的份額,無需其他共有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