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積金是香港打工仔的重要退休儲備,然而不少市民對於「第二次提取強積金」的條件和程序存有疑問,甚至誤墮詐騙陷阱。本文旨在2025年為您詳盡解構強積金「第二次提取」的三大合法情況、申請方法及所需文件,助您釐清相關迷思,並提供實用的防騙攻略與申索流程指引,讓您安心合法地處理您的強積金事宜。
釐清強積金提取迷思:「第二次提取」的真正定義
談到第二次提取強積金,不少朋友心中或許存有一些疑問。究竟第二次提取強積金是否指有另一種獨特的提取方法呢?很多人會好奇,究竟在甚麼情況下可以第二次攞強積金。今天,我們就一起來釐清這個概念。
事實上,第二次拎強積金這個說法,並非代表香港強積金條例賦予您額外一次提取強積金的機會。香港強積金制度對於提取設有嚴格規定,主要分為七種法定情況。因此,所謂的第二次提取强积金,通常是指您在過去已經依據其中一個合法理由提取過部分或者全部強積金,現在因為同一或另一個合法理由,再次提出申索。這個概念旨在說明後續的提取程序,它並非設立新的提取途徑。
合法進行「第二次提取強積金」的三大情況及方法
您可能會好奇,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合法地進行「第二次提取強積金」呢?強積金制度本身設計是為了退休儲蓄,因此提取有嚴格的規定。但是,這不代表提取一次後就沒有其他機會。事實上,在某些特定情況下,您可以合法地進行第二次甚至多次的強積金提取。明白這些「第二次提取強積金方法」有助於您更靈活地規劃財務,同時確保所有操作符合法規。以下,我們將深入探討三大常見且合法的「第二次攞強積金」情況。
情況一:年屆退休年齡後,選擇分期領取強積金
當您達到65歲的法定退休年齡,或者符合提早退休(年滿60至64歲並永久終止所有工作)的資格時,您可以選擇一次性提取所有強積金累算權益,或者分期提取。若您決定分期提取,例如每月或每季領取一部分,那麼每次後續的領取,實際上就是您的「第二次提取」或更多次的提取。這是一種非常普遍且受強積金法例允許的提取方式。這種方法提供更大的財務彈性,因為您可以按需要分批領取資金,其餘部分則繼續在強積金戶口內投資,從而有機會獲取更多回報。
情況二:再次提取靈活供款或可扣稅自願性供款
除了強制性供款,許多成員也會選擇進行額外供款,例如靈活供款或可扣稅自願性供款(TVC)。這些額外供款與強制性供款的提取規則有所不同,通常具有更大的靈活性。例如,根據規定,可扣稅自願性供款及部分額外自願性供款,只要符合計劃條款,可以在一個財政年度內多次提取。每一次的提取,即使是繼之前的提取之後,都屬於合法進行的「第二次拎強積金」或後續提取。您可以指定每次提取的最低金額,例如每次不少於港幣5,000元,並且在每個財政年度(通常為7月1日至6月30日)內最多進行12次提取。這種「第二次提取強積金」方式旨在為成員提供更靈活的資金運用。
情況三:因應其他合法情況,從不同或相同計劃再次申領
有時候,您可能會因為特定的合法理由,例如小額結餘,而首次提取了部分強積金。然而,隨著時間推移,您可能又符合了其他更廣泛的提取條件。舉例而言,若您此前因小額結餘而提取過強積金,但之後達到65歲法定退休年齡,您就可以再次申請提取您餘下的強制性強積金累算權益。這同樣被視為合法的「第二次提取強積金」。此外,如果您在不同時期加入不同的強積金計劃,並且從其中一個計劃提取過權益,日後再從另一個或新的強積金計劃中,根據合法理由(例如退休、完全喪失行為能力等)提取,這亦可視為一次新的申領,對於您個人而言,也形同是「第二次提取强积金」。重要的是,每次申領都必須符合當時的法例規定及相關條件。
不少朋友可能正在計劃「第二次提取強積金」,或者思考不同的第二次提取強積金方法。然而,在處理這筆重要資金時,大家必須保持警惕,因為市面上存在各種聲稱能「協助」您第二次攞強積金的非法途徑,它們實質上是騙局與法律陷阱。這些非法行為不僅會導致經濟損失,更會帶來嚴重的刑事後果。
詐騙集團通常以「中介」或「經紀」身份出現,透過陌生電話或社交媒體訊息接觸潛在申請人。他們虛假宣稱可以「協助」您提早申領強積金,包括聲稱能幫助您進行第二次拎強積金。一旦事成,這些中介會向每名受害人收取高達一成至五成的佣金,這是一筆不小的數目。他們更會要求受害人提供個人資料,並簽署或使用偽造文件。警方指出這些偽造文件仿真度很高,例如偽造的永久離港證明(包括港澳居民居住證、民政事務總署宣誓聲明,聲稱永久離開香港到內地定居),以及偽造的醫生證明(聲稱完全喪失行為能力)。
此類非法提早申領強積金的行為屬刑事罪行。根據香港法例,涉案人士會被控「詐騙」及「使用虛假文書」等罪名。透過虛假陳述提早申領強積金,最高可被判監禁十四年。香港警務處與廉政公署均負責偵查及拘捕此類犯罪行為。強積金受託人公司在審核提早領取申請時,若發現任何可疑或虛假文件,會將個案轉介執法機構調查。
警方過去的行動已揭示了這些騙局的嚴重性。例如,最近的「孤燈」行動中,警方共拘捕了二十五名涉嫌詐騙及使用虛假文書提早領取強積金的人士,他們年齡介乎二十六至五十八歲。這些案件涉及的詐騙總金額高達港幣五百七十萬元。過去八個月內,全港已有五十九人因涉嫌以不法手段提早領取強積金而遭拘捕,其中十一人已被正式落案起訴。案件牽涉的金額由單一案件最低港幣二千元至最高港幣六十萬元不等。早於二零二二年底至二零二三年初,警方就接獲強積金受託人公司轉介,懷疑有供款人以虛假文件申請提早領取強積金。
廉政公署亦曾偵破類似案件,拘捕了二十名涉嫌以不法手段提早領取強積金的人士,當中包括一名經紀。該經紀向每名客戶收取數千至數萬元費用,成功協助客戶提早提取強積金總金額達港幣四百六十萬元。這些數字明確顯示,非法提取強積金的風險非常高,且執法機構會持續追查幕後中介人與經紀。因此,即使您有第二次提取強積金的需求,也務必透過合法管道處理,保障自己免於法律風險。
實戰操作:第二次提取強積金的申索流程與表格全指南
當您需要第二次提取強積金時,申索流程與準備合適的表格是關鍵。強積金制度旨在保障您的退休生活,所以提取程序必須嚴謹。我們會逐步為您講解,幫助您了解如何安全合法地進行第二次攞強積金。
了解申索前的準備事項
申索強積金權益前,您需要清楚自己的提取理由。這決定了您要填寫哪一份表格,以及準備哪些證明文件。強積金受託人會根據您提交的文件審核您的資格。如果您是基於退休或提早退休原因,無論是第一次還是第二次提取,整個過程相對直接。但若牽涉其他法定理由,例如第二次提取強積金方法基於特定疾病或永久離港,相關證明文件會比較複雜。
申索表格的選用與下載
強積金管理局為不同提取情況設計了專用表格。了解這些表格並正確選用,是第二次提取強積金的第一步。
- 強積金申索表格 (MPF(S) – W(R)): 這份表格適用於年滿65歲退休,或年滿60歲並選擇提早退休的人士。您可以選擇一筆過領取,也可以分期提取。若您已達退休年齡,並想第二次提取餘下款項或定期分期提取,通常會使用這份表格。
- 強積金申索表格 (MPF(S) – W(O)): 這份表格適用於永久性地離開香港、完全喪失行為能力、罹患末期疾病、小額結餘或身故等理由。若您曾基於其中一個原因成功提取部分強積金,現在需要第二次提取餘額,或是情況再次符合其中一個法定理由,例如再次符合末期疾病的定義,您便需要使用此表格。您可以在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的網站或您的強積金受託人網站下載這些表格。
必須提交的證明文件
提交申索表格時,必須一併附上相關的證明文件。這些文件證明您符合提取強積金的資格。
- 身份證明文件: 您需要提供香港身份證的副本。如果您的身份證資料已更新,或您並非香港身份證持有人,您需提供護照的認證副本。這些副本可以由律師、會計師、公證人,甚至部分銀行職員核證。
- 申索理由證明: 根據您的提取理由,您需要提供特定的文件。
- 提早退休: 您需填寫一份法定聲明,聲明您已永久終止所有受僱及自僱工作,且無意再次工作。
- 小額結餘: 您同樣需要作出法定聲明,聲明您符合小額結餘的所有條件,包括在其他強積金計劃沒有任何累算權益,以及未來無意再受僱或自僱。
- 永久離開香港: 您需要提供證明文件,證明您已或即將永久離開香港。由於這是一生只能進行一次的提取,第二次提出此理由的申請通常不會被接納。
- 罹患末期疾病: 您需要由註冊醫生或中醫簽署的醫學證明書,證明您的預期壽命在12個月或以下。
- 完全喪失行為能力: 您需要醫學證明書,證明您因疾病或受傷,已永久不適合擔任您原有的工作。
- 身故: 您的法定遺產代理人需要提供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才能申索已故成員的強積金權益。
- 部分提取(自願性供款等): 您可能需要提供相關的聲明或證明文件。請查閱您的強積金計劃說明書,了解具體要求。
- 法定聲明: 某些情況下的第二次拎強積金需要法定聲明。您必須在民政事務總署諮詢服務中心的監誓員、公證人或太平紳士面前作出並簽署聲明。若在香港以外地方作出聲明,必須在當地法律授權的監誓人面前進行。
提交與處理流程
當您準備好所有文件,您可以將填妥的表格及證明文件,遞交給您的強積金受託人。您可以郵寄文件,或者親身前往受託人的辦事處。
- 遞交後: 強積金受託人會審核您的申請。如果資料不完整或有疑問,受託人可能會要求您補交資料或提供額外證明。
- 處理時間: 一般情況下,強積金受託人會在收到完整及正確的申索文件後,於指定工作天內處理您的申請。處理時間因不同受託人而異,通常為七至三十個曆日。
- 款項支付: 獲批的款項會直接存入您指定的銀行戶口,或以支票形式寄給您。請注意,選擇直接存款到非本地滙豐或恒生銀行的戶口,可能產生銀行手續費。
特別注意事項與法律責任
在進行第二次提取强积金時,有一些重要細節需要留意,並且必須了解相關的法律責任。
- 投資指示的處理: 如果您在申索期間更改投資指示,新的投資指示可能會延遲處理或不獲處理。這是因為您的提取申請將會優先處理。
- 自僱人士的最後供款: 若您是自僱人士,並已年滿65歲,您最後一期的強制性供款可能不會自動包含在首次提取中。您需要額外提交文件,確保所有權益都能被提取。
- 資料準確性: 您必須確保所有提交的資料真確無誤。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3E條,任何人在給予管理局或核准受託人的文件中,明知或罔顧後果地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即屬犯罪。首次定罪最高可處罰款港幣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其後每次定罪最高可處罰款港幣二十萬元及監禁兩年。此外,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36條,明知而故意在法定聲明中作出虛假陳述,亦屬犯罪,最高可處監禁兩年及罰款。請務必如實申報。
了解這些細節,有助您順利完成第二次提取強積金的流程,確保您的財務規劃得以妥善執行。
第二次提取強積金:常見問題 (FAQ)
大家在規劃退休生活時,強積金扮演著重要角色。隨著人生階段的變化,不少成員可能需要考慮第二次提取強積金。我們明白,有關第二次提取強積金的方法及程序,大家心中或有許多疑問。以下我們將逐一解答常見問題,希望為您提供清晰的指引,助您妥善管理您的退休儲備。
甚麼是「第二次提取強積金」?這與首次提取有何不同?
「第二次提取強積金」並非指《強積金條例》中一個獨立的法定提取理由,它通常是指成員在首次成功提取強積金累算權益後,因符合相同或不同法定理由而再次申領累算權益。例如,成員可能先因提早退休的理由首次提取部分權益,然後在達到65歲法定退休年齡時,再次提取餘下款項。又例如,若成員的自願性供款在首次提取後又累積了新資金,或其末期疾病狀況持續並導致需要再次申領,這些情況都可視為第二次提取。關鍵在於,每次申領均必須符合相關的法定條件。
我可否因「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的理由第二次提取強積金?
根據現行《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的規定,成員基於「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的理由提取強積金累算權益,一生只可申請一次,除非法例另有特別准許。這是一項非常嚴謹的規定,目的是確保強積金作為您退休儲蓄的核心本質。因此,若您曾以此理由成功提取強積金,便不能再次以此理由第二次提取強積金。
若我選擇分期提取強積金,這算作第二次或多次提取嗎?
是的,分期提取強積金在操作上確實涉及多次領取,這便符合第二次攞強積金甚至多次拎強積金的概念。舉例而言,成員選擇在達到65歲法定退休年齡後,每月或每年從其強積金賬戶提取部分資金,每次的提取動作都會被記錄下來。這些分期提取屬於合法的提取方式,通常不會額外收費。不過,建議您留意個別強積金受託人對於一年內免費分期提取次數的限制。超出免費次數的提取,受託人或會收取手續費。
如果我已提取了小額結餘,之後又累積了新的強積金,可以再次提取嗎?
若您之前因為小額結餘(即累算權益不超過港幣5,000元)而提取了強積金,但其後因受僱或自僱而重新累積了新的強積金權益,您確實有機會再次申請提取。然而,第二次提取小額結餘仍然需要符合當下所有法定條件。這些條件包括累算權益再次不超過指定金額、自從對任何註冊計劃作出最後一次強制性供款的日期起計已超過12個月,以及在其他註冊計劃內沒有任何累算權益。同時,您亦須聲明未來無意成為受僱或自僱人士。所有這些條件必須同時滿足,才能進行第二次提取强积金。
如何避免「第二次提取強積金」的詐騙陷阱?
不論是第一次還是第二次提取強積金,您都必須時刻保持高度警覺。切勿輕信聲稱可以「協助」您提早或非法領取強積金的中介或騙徒。所有強積金申索都必須直接透過您所屬的強積金受託人或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進行,並且必須提交真實及有效的證明文件。若您對任何提取途徑有任何疑問,請務必直接聯絡您的強積金受託人或積金局尋求專業意見。請您緊記,任何涉及提供虛假文件或承諾「非法提取」強積金的行為,均屬刑事罪行,並會面臨嚴重的法律後果。保護您的強積金資產,就是保護您未來的退休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