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屋作為香港市民置業的重要途徑,其業權轉讓有著嚴格規定,尤其當涉及家庭成員間的業權變動時,流程更為複雜,令不少業主感到困惑。未補地價的居屋單位,其業權轉讓絕非隨心所欲,必須符合房屋委員會訂明的特定條件。
本文旨在為您提供一份最全面的【居屋家庭成員業權全攻略】,深入剖析房委會一般會批准轉名的8大情況。無論您是想了解申請所需文件、預計費用,還是避開潛在的法律陷阱,本指南將助您一文看清所有關鍵細節,確保您能合法合規地處理居屋業權,保障家庭成員的權益。
【獨家拆解】可獲批准的居屋家庭成員業權轉讓情況:房委會的審批準則與所需文件
居屋家庭成員業權的轉讓,是不少業主關心的議題。我們明白,在特殊情況下,業權變動是合理的。香港房屋委員會對於居屋家庭成員業權轉讓有嚴謹的審批準則。這篇文章會詳盡分析哪些情況下,業主可以申請將居屋單位業權轉讓給其他已登記的家庭成員,以及需要準備哪些證明文件。了解這些準則,便可以更清楚地規劃您的居屋家庭成員 業權安排。
居屋業權轉讓的核心先決條件
房委會審批居屋業權轉讓申請,必須符合兩個最重要的基本條件。這些條件確保了轉讓符合資助房屋的政策原意,同時保障了公眾資源的運用。
必須為「不涉及金錢代價」的轉讓(送贈契)
首先,居屋業權轉讓通常必須是以「不涉及金錢代價」的形式進行。這在法律上通常稱為「送贈契」。簡單來說,業權轉移不能牽涉任何買賣行為,亦不能有金錢交易。這條規則目的在於防止居屋在未補地價前被用作投機或牟利工具。
承讓人必須為已登記的認可家庭成員
其次,業權的承讓人,即接收業權的一方,必須是該居屋單位的已登記認可家庭成員。居屋家庭成員定義清晰,這些成員通常在最初申請時已一併登記在住戶名單中。這個規定確保了業權只在原有獲資助的家庭內部流轉,保障了資源的合理分配。
房委會一般會批准業權轉讓的特殊情況
除了上述兩個核心條件,房委會也會考慮一系列特殊情況。若業主遇到以下情況,同時符合核心先決條件,則其居屋家庭成員業權轉讓申請較大機會獲得批准。
因離婚或合法分居導致的業權變動
當業主夫婦因離婚或合法分居而需要處理居屋業權時,房委會通常會批准將業權轉讓予其中一方。
所需文件:絕對判令、法庭命令或分居協議副本。
業主去世後的業權繼承
若居屋業主不幸去世,其業權可依法由已登記的家庭成員繼承。
所需文件: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死亡證等。
業主因結婚遷出與配偶同住的業權處理
如果居屋業主在購入單位後結婚,並且因此遷出單位與配偶同住,將單位留給其他已登記家庭成員居住,可以申請將業權轉讓予這些家庭成員。
所需文件:結婚證書及新住址證明。
業主因移民或長期海外工作時的業權安排
當業主因移民或需要長期在海外工作,無法繼續在居屋單位居住時,可以申請將業權轉讓予其他已登記的家庭成員。
所需文件:移民簽證、外國居留證明、僱主證明書等。
業主或家庭成員獲批其他房屋福利時的業權調整
若居屋業主或其已登記的家庭成員,後來獲批其他政府房屋福利,例如公務員房屋福利或僱主提供的房屋福利,為符合相關資格,可能需要調整現有居屋業權。
所需文件:庫務署或僱主發出的核准文件。
為反映家庭成員曾支付首期或供款而進行的業權調整
有些時候,居屋單位雖然只登記在一人名下,但是其他已登記的家庭成員曾實際支付了首期款項,或者持續分擔按揭供款。為了反映這種實際的財政貢獻,可以申請調整業權。
所需文件:首期付款證明、按揭還款記錄。
基於健康或年齡理由的特殊考慮
房委會對業主或已登記家庭成員的健康及年齡狀況,會作特殊考慮。
業主年屆65歲或以上:如果業主已年屆六十五歲或以上,並希望將業權轉讓予其他家庭成員,房委會可能會予以批准。
業主身患危疾(需醫生證明):如果業主身患危疾,健康狀況嚴重,並因此難以繼續持有或管理單位,亦可考慮申請。
所需文件:由註冊醫生簽發的證明文件影印本。
業主破產對家庭成員業權的影響
當居屋業主被法庭頒布破產令時,其資產包括居屋業權會受破產管理官處理。在這種情況下,業權轉讓或涉及破產管理署的同意。
所需文件:破產令及破產管理署同意書。
【風險警示】虛報資料的嚴重後果:如何避免影響家庭成員業權的刑事責任
在申請資助出售房屋時,如居屋,關於居屋家庭成員業權的申報問題,誠實是基本原則。房屋委員會對審批申請有嚴格規定,涉及居屋 家庭成员 业权,所有資料必須準確無誤。虛報資料不僅會導致申請失敗,更會帶來嚴重的法律後果,甚至影響整個家庭成員的業權,因此深入理解居屋家庭成員定義和相關法律責任,對每一位申請者都非常重要。
虛報資料的罰款與強制收回風險
虛報資料是一種嚴重罪行,香港法例對此有清晰界定及懲罰條款。
《房屋條例》第26條:明知作出虛假陳述的罪行
《房屋條例》第26條明確指出,任何人在申請公屋或資助出售房屋期間,明知而向房屋委員會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即屬違法。這條例是為了保障公共房屋資源不會被濫用,因此對申報的準確性有極高要求。所有關於入息、資產以及居屋家庭成員業權的資料,必須完全真實,不可有任何隱瞞。
刑事懲罰:最高罰款50萬港元及監禁一年
一旦證實虛報資料的罪名成立,違法者將面臨嚴厲的刑事懲罰。根據《房屋條例》的規定,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陳述,最高可判處罰款港幣五十萬元,以及監禁一年。這些懲罰對犯錯者產生嚴峻的後果,並對其他潛在違法者構成強大阻嚇作用。
超越刑事懲罰的經濟後果
刑事懲罰只是部分後果,虛報資料的經濟損失可能更巨大。
單位被強制轉讓回房委會
若申請人在購入資助出售房屋後,被發現有虛報資料的行為,法庭會根據《房屋條例》第26A條及第26B條作出命令。其中一項命令,就是要求該單位被強制轉讓回房屋委員會,或者轉讓給房委會指定的人士。這代表業主會失去已購入的單位,所有置業心血將付諸東流。如果單位尚未入伙,房屋委員會也有權撤銷買賣協議,並沒收已繳付的訂金。
被追討單位市值與原買價之間的差額
同時,違法者還可能被追討一筆巨額款項。這筆款項的計算方法,是根據單位在定罪當日或法庭命令發出時的市值,扣除當初購買單位時的原始價格。這筆差額將會被房屋委員會沒收。因為資助房屋通常會以低於市價出售,所以這筆差額會相當龐大,對違法者的經濟打擊極其嚴重。
真實案例警示:因虛報資產而失去業權的教訓
以下兩宗真實案例,提醒大家虛報資料的嚴重後果。這些個案都由房屋署發言人公布,並經法庭審理裁決,展示了政府打擊濫用公屋及資助房屋資源的決心。
首宗案例發生於二〇二〇年,一名公屋申請人,在接受詳細資格審查期間,未有如實申報持有位於沙田愉田苑的物業。最後,此名申請人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罰款港幣三萬二千元,以及監禁四星期,但緩刑十二個月份執行。
第二宗案例涉及一名白表申請人,其家庭成員在二〇二二年填寫居屋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時,沒有如實申報銀行存款、投資產品及現金等資產。這名家庭成員最終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法庭判處罰款港幣二萬元,並監禁四星期,同樣緩刑十二個月份執行。
這些真實案例明確表明,房屋署會繼續採取多管齊下,以及風險為本的措施,全面打擊濫用公屋及資助房屋的行為。所以,申請居屋或公屋時,必須確保所有關於居屋家庭成員業權及其他資產的申報,完全符合真實情況。這樣才可以保障自己的權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麻煩。
居屋家庭成員業權:常見問題 (FAQ)
居屋家庭成員業權變動是不少業主關心的議題,當中涉及的規定既複雜又嚴謹。我們理解您可能對此有許多疑問,因此特意整理了一些常見問題,幫助您更清晰地了解箇中條款,從而安心處理居屋家庭成員的業權事宜。
居屋「刪除戶籍」與「轉讓業權(甩名)」有何分別?
許多朋友會混淆「刪除戶籍」與「轉讓業權」,其實兩者有很大差異。明白這些基本區別,您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誤解。
戶籍管理 vs. 法律業權
「刪除戶籍」主要是指將某個家庭成員從居屋單位住戶名單中移除。這個程序屬於房屋委員會的行政管理範疇,它影響的是誰獲准居住在單位中,或誰享有相關的房屋福利。但是,刪除戶籍並不改變物業的法律擁有權,即是說,被刪除戶籍的人士不再是單位住戶,但他們原本的業權份額並不受影響。反之,「轉讓業權」,俗稱「甩名」,意思就是將居屋單位的法律業權,從一位聯名業主轉移給另一位業主,或是從單一業主轉移給其他符合資格的家庭成員。這是一項具法律效力的行為,它直接改變了物業的實際擁有者。例如,一個居屋家庭成員定義為登記住戶,但不一定是業權持有人。
申請流程與影響的差異
「刪除戶籍」的申請流程相對簡單,業主只需向所屬屋邨辦事處提交相關申請表,並說明原因。房屋委員會會審核個案,批核與否取決於個別情況。完成戶籍刪除後,該成員將不再被視為單位住戶,也無法享受居屋相關的房屋福利。
「轉讓業權」的程序則複雜得多,它涉及法律層面,需要經過房屋委員會的嚴格審批。業主必須填寫指定表格(例如HD7申請書),並提供大量證明文件,繳付不可退還的申請手續費。即使獲房屋委員會發出「轉讓同意書」,業主仍需自行聘請律師處理後續的法律文件,包括簽訂轉讓契據,並且繳付印花稅、土地註冊費以及其他法律費用。這個過程不僅費時,而且費用不少,因為它直接更改了居屋 家庭成员 业权的分配,影響深遠。
2022年後出售的新居屋,對業權轉讓有何新限制?
近年來,房屋委員會收緊了資助房屋的轉售政策,特別是對於2022年後出售的新居屋單位,轉售限制有了重大變化。這項調整旨在更有效地控制炒賣活動,確保居屋資源用於協助真正有住屋需要的家庭。
轉售限制期延長
從2022年起出售的新居屋單位,其轉售限制期已大幅延長。過往的居屋單位,可能在購入後數年便可在居屋第二市場轉售,甚至在補地價後於自由市場出售。現在,根據最新規定,這些新居屋單位必須在首次出售日期起計滿十五年,並且完成補地價後,才可以於自由市場自由出售或轉讓。這個延長的限制期,對未來居屋業權的規劃帶來了顯著影響。
對家庭內部轉讓(送贈)業權的影響
即使轉售限制期延長,家庭內部的業權轉讓,即所謂的「送贈契」(不涉及金錢代價的轉讓),在特定情況下仍可能獲得房屋委員會的批准。這些特殊情況包括但不限於業主離婚或分居、家庭成員移民、業主去世、或因健康問題而需要更改居屋家庭成員業權。雖然新政策延長了自由市場轉售的限制,但是家庭內部基於人道或實際需要而進行的業權調整,房屋委員會仍會酌情處理。不過,每一次申請仍需符合嚴格的審批準則,並且需要提交大量證明文件,程序亦不可輕視。
我可以將後來出生的子女加入成為業權的共有人嗎?
許多居屋業主會考慮將後來出生的子女加入成為單位的業權共有人,希望能為子女預早規劃資產。但是,這項要求往往涉及複雜的審批程序。
房委會的一般原則:以申請時的家庭成員為準
房屋委員會在審批居屋單位申請時,會明確界定申請表上已登記的家庭成員。一般而言,居屋的業權分配會以首次申請時的登記家庭成員為準。這是房屋委員會政策的一貫原則,目的是防止居屋單位被不當轉讓或作投機用途。因此,除非有極其特殊的原因,否則後來出生的子女通常無法直接加入成為居屋業權的共有人。
特殊情況下的考慮與申請途徑
儘管一般原則較為嚴格,但在極少數的特殊情況下,房屋委員會可能會考慮業主加入新成員的要求,但這通常指的不是業權共有人,而是戶籍的更改,例如加入新婚配偶。至於將後來出生的子女加入居屋業權成為共有人,這種情況極為罕見。若業主認為自身情況符合特殊考量,例如子女曾為物業的供款或首期支付做出重大貢獻,或有其他合理且無法預見的原因,他們可以嘗試向房屋委員會提交詳細的申請及相關證明文件。但是,成功獲批的機會非常低。房屋委員會會對每一個案進行獨立審核,並且會嚴格審視其是否符合《房屋條例》及相關政策的根本目的。建議您直接向房屋委員會查詢,以獲取最準確的資訊,了解居屋家庭成員定義與業權變更的具體規定。
